南海网5月27日消息(记者 谭琦 实习生 王芦苇)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通知,提出海南将严控新设矿业权,从严审批采矿权延续项目,全面加强矿山生态修复。该通知自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资料图:修复后的昌江三狮岭V2矿山第三生态修复区。昌江资规局供图
海南将严格执行停止审批新设除建筑用砂石土、地热(水)、矿泉水以外采矿权的有关规定。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保护林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新设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严控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编制地热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严格控制开采量,不得实施混层开采,不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配套的矿泉水、地热(水)开采项目原则上不得在承压水分布区新设采矿权。
海南将停止审批新设探矿权。油气(含天然气水合物)和海底矿物矿业权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国家战略或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需要的,可按规定设置出让指定矿种的矿业权。
海南将从严审批采矿权延续项目,加快关停老、小、散矿山。涉及采矿权延续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保护林地、城镇开发边界内(地热水、矿泉水矿山除外)、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的矿山,不得批准采矿权延续,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露天开采矿山和采矿权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保有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地下开采固体矿山,采矿权到期注销,关闭退出。但符合保障国家战略、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产业政策,可在满足采矿权延续的其他法定条件下,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审批手续。
海南将实行矿山生态修复阶段验收制度,进一步压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确保至2025年所有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对已有生产矿山,2025年底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原则上依法退出;对新建矿山,投产1年后仍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应依法或按约定整改;对矿山建设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有关要求的,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此外,海南将强化执法监管。对不按要求同步实施矿山修复或修复验收未通过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特别是政府已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