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益民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被罚2万

山东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青岛益民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青岛益民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胶市监处罚〔202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1日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充装的编号为G050020324#、G050020365#、G050020346#、G040040105#、G050020272#的5只液化石油气瓶(容积118升/瓶),提供不出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合格证明,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胶)市监特令【2023】第T110101号责令当事人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上述5只气瓶是当事人2023年11月1日充装的,有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属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2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0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3-08
处罚机关: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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