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同居但没有领证,分手后15万彩礼和“五金”能不能要回来?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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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岳阳平江法院对陈某起诉李某及其父母李某某、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由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彩礼的65%即礼金人民币8万元以及“五金”。
2020年5月8日,陈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 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同年12月10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陈某与李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订婚时,陈某给付李某及其父母彩礼15万元及以及金手圈、金戒指、金项链各一,金耳环一对。陈某认为,其与李某未登记结婚,彩礼应予返还,因商讨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地方风俗习惯,一方给付另一方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陈某在订婚时购买的贵重首饰及给付的大额礼金系陈某为实现结婚目的而给付,且符合地方传统习俗,应属彩礼的范畴。本案陈某与李某订婚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陈某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李某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返还的数额,结合双方同居时间、解除婚约的原因以及双方的实际花费等情况,酌定由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其实际收到彩礼的65%。
法官说法:彩礼,也称聘礼等,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给付行为,承载了亲人对新人的祝福和对美好未来的向往。彩礼的给付以自愿合理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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