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途中游泳溺亡,同行钓友是否需要担责?法院诉前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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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途中游泳溺亡,同行钓友是否需要担责?法院诉前成功调解

钓鱼途中游泳溺亡,同行钓友是否需要担责?法院诉前成功调解
(图侵删)

两男子相约一起钓鱼游泳,不料一人突发溺水事故,救援未果后不幸身亡。同行钓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3月21日,湖南邵阳新邵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3年8月,小邓(化名)与小王(化名)相约去当地某河边钓鱼游泳,两小时后,小邓在河中突发溺水事故,小王因不习水性,便在岸边打电话给他人寻求帮助。同村村民闻讯后拔打119报警电话,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后因不能确定溺水地点导致被迫中止救援行动,最终小邓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之后,死者小邓的家属认为“钓友”小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便诉至新邵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走访调查了解到,小邓父母双亡,尚未结婚,也未生育小孩,意外发生后所有的事情均由其哥哥和姐姐负责处理。而小王与小邓系同村邻居,双方年纪相仿,从小一起长大,小邓发生意外后,小王非常痛心、自责,一度不敢面对小邓家属,导致死者家属对小王的逃避态度非常不满,矛盾不断加深。

综合其中亲情、友情等情感因素,承办法官认为本案进行诉前调解为宜,积极与原告联系,征询原告意见,最终原告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经过专职调解员多次电话调解,从情理出发,一方是亲人,一方是好友,双方渐渐打开心结,态度也有所缓和,最终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小王一次性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55000元,并全部当庭兑现,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自然形成的天然河流、水库等区域,不属于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或公益性经营的场所,原则上也不允许公众在该类区域进行游玩、钓鱼、游泳等休闲行为。

近年来,除了钓鱼、野泳以外,越来越多的户外休闲活动深受人们的喜爱,但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户外休闲活动时,应尽量远离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主动规避风险,避免因疏忽大意或者不当操作导致悲剧发生。

通讯员陈涛 马一倩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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