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搬迁 保管物无人认领咋办? 可通过保全证据公证方式来维护客户和银行合法权益

银行搬迁,保管箱因是固定安装无法搬走,虽多次通知仍有保管物长时间无人取回,银行该如何处理?怎样做才能避免日后因领取保管物而发生的纠纷呢?
案情 银行向公证处 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昆明某银行支行营业场所拆迁,该行对外开展保管业务的保管箱因是整体安装固定无法搬走。该行多次通过张贴告示、登报公告、官网通知、电话短信联系等方式,通知客户于2023年3月13日前领回存物,但取回期限届满后,仍有客户未到银行领回保管物。
为保障客户权益,继续保管存物,该行决定委托某公司派技术人员开启保管箱,将保管箱内存物搬迁至该行金库保管。但怎样做才能客观记录保管箱搬迁全程、固定证据,维护客户和银行的合法权益成为难题。
为此,该银行相关负责人找到云南省真元公证处,咨询并提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
2023年3月13日至3月20日,4名公证员随同申请银行的授权代理人、该行委托负责开启保管箱的公司技术人员及专业摄像人员,就该行保管箱存物搬迁行为,通过拍照摄像的方式,对保全地点的周边环境、保全地点定位、保管箱的开箱及存物搬迁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在此过程中,556个保管箱的整个搬迁全程由公证员使用本人手机进行拍照保全;保管箱开启、存物搬迁及排查行为均由申请银行聘请的专业摄像人员进行全程摄像,申请银行即时拷贝摄像文件,并保存于申请银行处。
公证员对搬迁期间的保全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制作形成整体工作记录,并将每日保全取得的照片及截图统一进行选取、编排、打印,并按照保管箱号,分别制作形成现场工作记录。
为方便银行使用,公证员对每一个保管箱的开启及搬迁全程均出具公证书,为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公证书办理完毕至今,共有20余名保管箱客户顺利领回保管箱内存物。
释法 非诉讼领域保全证据公证 有预防纠纷固定证据作用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对申请人取证行为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书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材料,通常能被法院直接采信并免于质证,是非常有效的固定证据方式之一,故而能够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
大家在生活中或许听到过“证据保全”这个词,不同于保全证据公证,证据保全一般由法院提出,并对涉及诉讼的证据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固定和保护;而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在诉前或调解中提出,更有利于当事人及时收集证据,避免证据流失。二者申请的主体、采取措施的机构及被保全物都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根据需要,可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条件包括公证申请人与保全事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保全的证据应是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要进行保全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处依法享有管辖权。
该意见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绘图、照相、录像、录音、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详细的工作记录。保全证据过程中涉及专业技术鉴定、评估的事项,应由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或征得当事人同意,由公证机构代为委托。
办理保全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应采取现场勘验和当场提取证据的方式进行,并将相关的情况制作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及在场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保全对象的基本情况;保全的方式、方法;证据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证据的存放方式、地点、现状;取得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等。对不易收存的物证可以采取记录、绘图、照相、录像、复制等方式保全。
云南省真元公证处公证员王静表示,随着社会发展和群众认知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采取在证据灭失、纠纷产生前,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房屋装修过程中导致的墙体开裂、屋顶漏水纠纷,建筑工程未竣工时更换施工方的工程量结算纠纷,因产品质量或侵权引发的网络平台购物纠纷,因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抖音(微信朋友圈、小红书等)作品记录引发的纠纷等,这些均可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真正起到预防纠纷、固定证据的作用。
本报记者 姜玟如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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