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罚款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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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对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罚款7.5万!
(图侵删)

当 事 人:王**

住 址:唐山市路北区宏扬花园B**

身 份 证 号:1302021965********

经查明, 你在唐山市路北区部东里六湾丽景**房屋装修过程中,存在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约为2023年7月16日,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河西路西侧、长宁道南侧。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录像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

2024年1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1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1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柒万伍仟(75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 、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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