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其中一商家被罚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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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其中一商家被罚1.2万

重庆市沙坪坝区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其中一商家被罚1.2万
(图侵删)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号),信息显示,沙坪坝区百味优品炒货店、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因经营不合格食品受到行政处罚,其中,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被罚款1.2万元并被没收违法所得476.14元。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百味优品炒货店经营的“德翔+图形”蛋黄冬蓉味月饼(生产日期:2023-09-19)。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百味优品炒货店经营的“德翔+图形”蛋黄冬蓉味月饼(生产日期:2023-09-19),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4日将《检验报告》(No:SCLJ02202314560)送达当事人,并督促该单位公告召回该批次“德翔+图形”蛋黄冬蓉味月饼。该单位于2023年09月25日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相关凭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4日将《检验报告》(No:SCLJ02202314560)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3年12月0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暂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且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72元。

2. 罚款5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2月20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108号),于2024年02月05日将该批次“德翔+图形”蛋黄冬蓉味月饼供货商江北区隆泰食品经营部违法行为线索移交至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10-24)、豇豆(购进日期:2023-11-10)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的泥鳅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为15kg,抽样数量为2.62kg,备样数量为1.08kg;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于2023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上述经营场所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为4kg,抽样数量为3.427kg,备样数量为1.816kg;上述泥鳅、豇豆分别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11月28日、11月30日对当事人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批次泥鳅、豇豆经营。该单位购进的上述食品均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相关凭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论无异议。2023年12月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泥鳅、豇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兽药、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足10日,产品已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针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符合“减轻”裁量等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76.14元;2.罚款12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2月1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98号),于2024年02月18日分别将上述泥鳅和豇豆的的供货商菜园坝水产市场小谢水产处和双福国际农贸市场先达蔬菜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至重庆市渝中区和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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