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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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重庆市江津区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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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日发布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内容如下:

一、     江津区康道鲜肉经营部销售的乌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的乌鸡肉共计10kg,抽样 4.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乌鸡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康道鲜肉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康道鲜肉经营部单位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养殖过程中过量使用兽药,致使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制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1日对江津区康道鲜肉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康道鲜肉经营部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依据)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重庆优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陈建平麻花(香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日的陈建平麻花(香辣味)共计270袋,抽样8袋,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陈建平麻花(香辣味)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优磁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流通环节自行保存不当,储存环境不符合要求。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7日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成品库房、留样室进行检查,当事人留样室内存放的2袋与被抽样陈建平麻花(香辣味)同批次同种类的留样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封样,并送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自行在流通环节购买5袋同批次陈建平麻花(香辣味),并送到重庆万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经检验,我局送检的当事人留样同批次陈平麻花(香辣味)和当事人自行购买的同批次陈建平麻花(香辣味),结果均为合格。

经查,流通环节存放环境不符合要求也可能造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结合上述对同批次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陈建平麻花(香辣味)过氧化值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的原因不在当事人,故不予立案。

三、     江津区皓民食品超市经营的土豆淀粉(分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的土豆淀粉(分装)共计15袋,抽样10袋,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土豆淀粉(分装)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皓民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皓民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土豆淀粉(分装)生产时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造成污染。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停止销售该批次土豆淀粉(分装)。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6日对江津区皓民食品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皓民食品超市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免予处罚。

四、     江津区白沙镇才朝餐馆自制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10月31日自制的同批次油条共18支,本局抽样基数12支,截止《检验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自制的上述同批次油条已全部销售完。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白沙镇才朝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白沙镇才朝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自制的油条用由铝锅熬制的菜油反复煎炸。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要求其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另外,以后制作油条,不再用经铝锅反复熬制的菜油。整改后,该餐馆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4日对江津区白沙镇才朝餐馆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白沙镇才朝餐馆自制的油条重金属铝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五、     重庆市江津区何沛祥榨油坊经营的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6日的菜籽油共计40kg,抽样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菜籽油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何沛祥榨油坊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江津区何沛祥榨油坊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加工过程炒制菜籽时温度过高导致产生了苯并(a)芘。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重庆市江津区何沛祥榨油坊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江津区何沛祥榨油坊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     江津区聚玛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的螺丝椒,共计4.5kg,3.07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螺丝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聚玛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聚玛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土壤镉超标和农药过量使用或采摘未严格遵守间隔期。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停止销售该批次螺丝椒。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2日对江津区聚玛食品经营部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聚玛食品经营部经营重金属、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七、     江津区客旺生活超市经营的小米椒(红)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的小米椒(红)共计5kg,抽样3.084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小米椒(红)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客旺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施肥不当,小米椒(红)生长过程吸收太多重金属。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2.开展自查自纠,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自觉履行经营者义务,抵制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江津区客旺生活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客旺生活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因当事人可以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八、     江津区嘉鸿生活超市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的老姜共计60kg,抽样3.44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老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嘉鸿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施肥不当,老姜生长过程吸收太多重金属。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2.开展自查自纠,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自觉履行经营者义务,抵制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江津区嘉鸿生活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嘉鸿生活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因当事人可以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九、     江津区德感通海副食店销售的干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6日的干豇豆共计8kg,抽样1.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干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德感通海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生产时生产工艺落后或添加剂用量控制不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8日对江津区德感通海副食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通海副食店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     江津区欧联生活超市销售的黄辣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1日的黄辣丁共计5kg,抽样2.72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黄辣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欧联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养殖者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未待兽药代谢到位便使产品流入市场。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江津区欧联生活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欧联生活超市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     江津区小琼副食店销售的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的花生米共计6kg,抽样3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花生米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小琼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原因系在贮藏时,由于空气湿度大或贮藏地潮湿易发生霉变。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做好产品储存环境控制,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江津区小琼副食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小琼副食店销售黄曲霉毒素B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     江津区铭浩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的花生米共计5kg,抽样3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花生米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铭浩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原因系在贮藏时,由于空气湿度大或贮藏地潮湿易发生霉变。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做好产品储存环境控制,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江津区铭浩副食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铭浩副食店销售黄曲霉毒素B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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