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转走已故男友100余万,男方女儿发现后起诉,判了!

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谷某某系龚某某之母,龚某系龚某某之女。龚某某于2001年2月8日与其前妻离婚,离婚后与蒋某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双方未登记结婚。2022年11月11日,龚某某因病去世。2022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蒋某利用独自保管龚某某手机的机会,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在龚某某的微信号与自己的微信号之间进行资金往来。其中,蒋某微信收到龚某某的微信转账1155901.9元,蒋某微信转至龚某某的微信74440元,蒋某实际收到龚某某的微信转账1081461.9元。2022年12月16日,龚某与蒋某就龚某某的部分遗产处理达成协议,龚某给予了蒋某部分补偿。龚某因办理龚某某的银行存款继承时,发现蒋某私自转账的事实,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返还转账的款项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蒋某与龚某某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应按同居关系处理。蒋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处理的款项为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其亦并非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或相应依据的情况下,应与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处理龚某某的遗产,其利用保管龚某某手机的机会,从龚某某去世的第二天开始通过多次微信转账给自己的方式处理案涉款项,行为存在不当,亦没有合法依据。遂判决蒋某向谷某某、龚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081461.9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一审宣判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员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综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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